服务电话
律所动态
行业新闻

意外保险玩“替身” 消费者该怎样维权

发布人:adminbuy.cn     发布时间:2017-02-17
 
     《经济参考报》2013年11月01日消息,在云南昆明的一个汽车客运站,一名乘客发现,他购买的乘客意外伤害险保单上投保人和被保人居然都不是自己,‍意外保险玩“替身”,而替代他的是一个完全陌生的名字。
     《经济参考报》记者调查后发现,车站、公园等地1、2元不等的极短期意外险普遍以“默认捆绑”的方式出售,不按实名制规定销售等违规行为仍然比较泛滥。这类保险单根本没有任何法律效力。
投保人、被保人竟成无关第三人
     8月22日,昆明市民熊先生和朋友要到杨林镇办事,两人在昆明市北部汽车客运站购买了车票和1元乘客意外伤害保险(乘意险)。熊先生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说:“我们本不在意是否要买保险,售票员直接给出了保单,也没要证件。”
熊先生乘车时无意中发现,保单上“投保人”、“被保险人”两项打印的是“李龙”的名字。他拿过朋友的保单一看,上面印的是“杨燕”,这两人他们都不认识,而且保单上“证件类型”、“身份证号码”两项都是空白。“这种保单到底有没有效?回昆明后我到售票窗口询问,工作人员称保单不是他售出的,不清楚。”熊先生说。
    《经济参考报》记者走访了云南省内多个汽车客运站。这些汽车站所有售票窗口,都摆放有二代身份证扫描器,都在明显的位置贴有“保险自愿购买”的提示。但是在部分汽车客运站,相比“自愿”,销售行为更像是“默认”,乘客通常从售票人员那里得到的,是一张订在车票后面没有姓名、证件号的保单。
      在昆明市东部汽车客运站,售票员要求提供姓名和证件号码才能购买乘意险,但是车站9月18日售出的三张到开远市的车票,附带的乘意险保单却均为同一投保人;抵达玉溪市城西客运站的一份乘意险投保人则干脆用“乘客”两字代替。
一名刚经历了车祸的旅客说:“以前也不太注意保单内容,但是现在发现上面根本没我名字,幸好这次没受伤,不然要是不赔怎么办?”
天津天一律师师事务所李铁燕律师提醒广大旅客朋友:
保单无效涉嫌违法
一、一份意外保险首先是一份具有法律意义的合同
(一)合同成立要件
      1、应该有有权订立合同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合同当事人是合同权利义务的承受着,没有合同当事人,合同就没有存在的价值。
      2、应当具备合同最基本的条款,标的和数量是合同最基本的、不可或缺的条款。
      3、当事人订立合同是意思表示一致,这是订立合同最重要的要件,双方当事人若不能达成合意,合同便无法成立。
(二)依法成立的合同若想生效还应具备的要件
      1、订立合同的主体有相应的资格;
      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要真实;
      3、合同的内容和目的合法。
      虽然只是1、2元的保单,但也是一份保险合同。因此应具备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基本要件:存在真实的投保人和承保人;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双方意思达成一致;双方合同必须具备当事人姓名、标的和数量等基本条款,否则不能成立。在连基本的真实的保险人都不存在的情况下,保险合同根本不能成立,更不用说生效。这种被“替身”或者空白的意外保险根本不能成立和生效,无效的保险合同。
二、“替身”意外保险难以得到理赔
     依据《保险法》第 22 、23 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而“替身保单”登载了非当事人的信息,在理赔的时候和当事人的真实身份不符则不能得到理赔。
三、保险公司涉嫌骗保
      国家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那么在这种意外保险被“替身”或空白的情况下,如果保险代理人在明知合同当事人信息缺失或错误时,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在保险代理业务中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消费者需提高维权意识
       消费者在这类事件中也暴露出缺乏保险保险常识、维权意识较差等问题。如果自己需要这类产品,代理方也提供了这项服务,就应该了解一下必要程序,再做决定。若以后再遇到诸如意外险“替身”这类情况,消费者可向保险人或保险代理人要求返还所支付的费用并赔偿相关损失。
保监部门也提示,遇到不规范销售行为,公众可以拨打12378保险消费者投诉维权电话进行投诉,一旦查实保监部门将严肃查处。
 
上一篇:2男子偷槟榔遭围殴致死 涉事5人被判刑
下一篇:从辩护视角看李天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