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电话
刑事案例

从一起服务合同纠纷看电子商务模式发展趋势

发布人:adminbuy.cn     发布时间:2015-05-07
* 案情简介:
2012年3月,邓某等9人在购买A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房屋时,A房地产公司销售人员告知其如果加入B公司会员,可享购房优惠。随后,B公司工作人员通过设立在A房地产公司售楼现场的宣传展架等对如何加入B会员以及加入会员后享受购房优惠、如何退出会员等均作了明确解释。根据B公司会员条款,加入B公司会员,交纳5000元入会费,即可享受在A公司购房额外优惠。邓某了解上述情况后,自愿加入B公司会员并与B公司签订入会协议,交纳了入会费。之后,邓某与A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凭借B公司会员资格享受了购房优惠后,与A公司、B公司在《购房优惠确认单》上共同签字盖章。
邓某在入住小区后,在与邻居的偶然交流中,发现有些邻居未加入B公司会员、未缴纳入会费,但购房价格与其差额不大甚至有的比其享受的优惠还大。邓某觉得B公司、A房地产公司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行为,要求B公司、A房地产公司连带退还5000元入会费并赔偿5000元损失。双方协商未果,邓某等人诉至法院,要求退一赔一。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郑书宏、刘艳律师接受B公司委托代理本案诉讼。
 
* 案件争议焦点
B公司及A公司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是否存在违约或欺诈行为?
针对此争议焦点问题,作为B公司代理律师,我们认为,B公司在履行与原告的合同过程中,无任何违约、欺诈行为。
1、2011年,B公司与A公司签订《B公司会员合作商户(联盟楼盘)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约定A公司开发的楼盘成为B公司会员合作商户(联盟楼盘),B公司会员在购买该楼盘商品房时凭会员资格可享受4%总房款优惠的购房服务。《协议书》、《补充协议》系A公司与B公司就利用B公司网络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商品房营销事项签订的协议,协议内容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成立并生效。
2、2012年2月25日,原告与B 公司签订《B公司电子商务平台会员购房说明》(以下简称《购房说明》),就原告申请成为B公司会员并享受会员购房优惠事项进行约定。原告按照《购房说明》约定向B公司支付5000元会员信息服务费,并通过B公司电子商务平台预定了A公司开发的B公司楼盘的房源。基于万科公司与B 公司之间的合作关系,当日,原告、A公司及B 公司三方共同签署《B公司会员定制化服务-购房确认函》(以下简称《确认函》),确认原告通过B 公司电子商务平台订购A公司楼盘商品房,并已根据《购房说明》享受了B公司会员定制专属特价房优惠。
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B公司无任何强制消费的欺诈行为。
 原告在购房过程中,当得知申请加入B会员可享受购房优惠后,自愿申请加入B会员并与B 公司签订《购房说明》,交纳会员服务费。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主体,自愿选择通过交纳会员服务费加入B公司会员并以B公司会员身份方式购房,目的是享有比其支付的会员服务费更高的购房优惠。在整个购房过程中,B 公司无任何强制行为,且原告也未举出任何证据证明我方存在强制消费的行为。因此,原告认为B 公司存在强制消费的欺诈行为,毫无依据。
   
* 办案经过及案件结果
在第一次与委托人沟通本案时,本案处于购房者以《律师函》形式要求A公司、B公司共同赔偿的协商阶段,尚未形成诉讼。由于购房者通过网络、电视等媒体的前期宣传,已形成强大的舆论攻势,给A公司、B公司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为扭转此种被动的局面,在充分了解本案客观情况后,作为B公司代理人,一方面,我们从本案对B公司的整体影响出发,制定紧急应对策略,另一方面,结合本案现有证据材料,我们为当事人出具了书面的法律意见书,不仅从法律上对本案进行分析,也从法律之外为当事人增加信心。
由于我方拒绝了购房者提出的赔偿请求,最终购房者向法院提起了集团诉讼。本案于2012年10月9日、2012年10月16日、2012年10月26日三次开庭后,案件结果走向已十分明朗化:原告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由于原告在本案诉讼之前,已通过网络、报纸、电视等媒体大肆宣传本案,并提出“B公司与A公司共同恶意欺诈业主”的观点,迫于案件结果与原告之前宣扬的观点大相径庭,原告最终选择自行撤诉的方式,终止本案诉讼。
上一篇:传真件的法律效力
下一篇:投保人未在投保单上签字,发生交通事故,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