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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忠典律师事务所过错责任赔偿制度

发布人:adminbuy.cn     发布时间:2018-08-0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及《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执业律师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本律师事务所为加强管理,提高法律服务的质量,增强律师从事法律工作的责任心,特制定以下责任赔偿制度。

一、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有以下行为的,主办或责任律师应向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1 .对所承办的案件严重不负责任,因而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2.无正当理由不出庭参加仲裁或诉讼,因而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遗失当事人提供的具有决定性作用的原始证据、材料,使当事人不能对自己的主张举证,因而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由于执业律师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超过诉讼时效和法定时限起诉、上诉或对外索赔等,使当事人丧失诉讼权利或索赔权利,因而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不仔细研究,为当事人决策提供的法律意见有错误,致使当事人采纳后造成重大损失的:

6.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实施不利于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如泄露当事人商业及其他重要机密,与他人恶意串通谋取委托人争议的权益,因而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超越代理权限、滥用代理权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且事后又没有得到当事人追认的: 

8.其他违反《律师法》的行为。

二、设诉及赔偿程序

本所执业律师有上述行为的,当事人可以按照下列程序投诉,并获得赔偿:

1 .当事人可以通过电话或书信方式向本所投诉。 

2.本所设专人负责记录当事人投诉情况,形成专门档案,并及时向所主任汇报。

3.对于本所的决定,如果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反映。

三、具体赔偿方法

1 .如经本所调查属实,执业律师确有本制度第一条规定的行为,并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本所应要求责任律师进行赔偿。

2.如本所对当事人进行了赔偿,不论责任律师是否在本所执业,本所均有权向该律师追偿,并视情况向司法行政机关及律师协会反映。

四川忠典律师事务所

二0一二年二月一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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