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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熙来案二审:一个虎头蛇尾的审判?

发布人:adminbuy.cn     发布时间:2017-02-22

 

2013年8月22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2013年8月26日13时04分一审庭审结束,2013年9月22日10时50分许法庭一审判决,对被告人薄熙来以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依法判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薄熙来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10月8日山东高院已受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0月21日发布公告,10月25日10时将公开宣判上诉人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一案。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受到社会各界人士的一致好评。其最大亮点有两个:一是微博直播实现审判公开。一起最为敏感、最受关注的案件,却以一种最为公开、最为开放的姿态来进行。薄熙来案此次的开放程度,超出了外界的预期。运用微博新媒体进行几乎全景式的播报,视频、图片、文字、音频的批量传递,使得庭审近乎于直播,数万字的庭审实录,让外界得以直观了解案件审理的进程和细节。并且微博平台允许网民自由留言、转发、评论,各种观点不乏交锋碰撞。可以说,这在中国的刑事审判实践中是第一次;二是被告人薄熙来及其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充分的保障。这两点充分彰显了诉讼程序本身的公正。因此,薄熙来自己也认为:“这次审判,让控辩双方都有机会充分发表意见,还有微博传送了信息,使我对中国司法的未来增添了信心。”

有学者认为,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这次庭审为中国刑事审判树立了一个标杆,会成为一个标志性案件。就连审判长王旭光也深受好评。笔者也认为,济南市中院的这次审判在审判公开及保障被告人和辩护人诉讼权利方面确实是做得比以往任何一个案件都要好,其受到社会各界的赞扬可谓是众望所归。

但是,让笔者始料未及的是,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年10月8日刚表示薄熙来上诉一案已立案受理,却在前几日发布公告称该案将于10月25日宣判。扣除法定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合议庭在短短的半个月时间内完成了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及阅卷、评议等工作。对此,本人认为有以下两点不解:

一是该案不开庭审理而直接书面审理符合法律程序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于刑事案件第二审程序作了专门规定,其中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暂不考虑薄案的社会影响,仅就刑事诉讼法该条规定来看,薄熙来上诉一案不开庭审理似乎并不符合法律规定。薄熙来在一审中全面翻供,对相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提出异议。毫无疑问,其不服上诉,一定是针对一审判决中的相关犯罪事实的认定及证据问题提出异议,而不可能仅仅是就量刑问题提出上诉。那么,依据上述刑事诉讼法之规定,既然被告人薄熙来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提出异议,而这些异议如果成立的话,当然会影响定罪量刑,依法就应公开开审理,而不应仅作书面理审。

二是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合议庭成员都认真完成了阅卷工作了吗?对案情都吃透了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四条规定:“第二审案件依法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合议庭全体成员应当阅卷,必要时应当提交书面阅卷意见。”作为审理该案的二审法官,应全面了解本案的相关事实和证据,也就是要阅卷,这是最基本的工作。但二审法官们是不是全体阅卷了呢?笔者是有疑问的。从薄熙来所犯的三宗罪来看,其卷宗材料绝不会少。那么在这么短的时间内,三个或五个合议庭法官有那么多时间去完成阅卷任务而且作出合议吗?既便加班加点,恐怕也有难度。

程序之公正是刑事案件的基础。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之所以能赢得喝采,最主要的就是其能最大程度地实现程序公正,不仅审判过程公开透明,而且能充分保障被告人及辩护人充分地行使辩护权。然而相比较之下,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的二审,不论结果如何,采用书面审理的方式且在如此短的时间内作出二审处理,不能不说这是一大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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