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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人代购火车票是合法民事代理行为构不成犯罪

发布人:adminbuy.cn     发布时间:2017-02-17

  前些天,佛山一对小夫妻因为收取每张火车票10元的代购费而被警方刑拘。广东省政法委官方微博转发消息:佛山代人订票小夫妻今天被释放。元月20日,广东又一对夫妻收钱帮老乡购票被警方带走,受到铁路警方的调查,原因是他们提供电脑和网银帮人订票,并从中收取5元到20元不等的费用,警方随后扣押了他们的电脑主机等物品。

 

  面对社会公众和众多网民的质异,铁路警方回应他们是依法办案,法律依据是《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和四部委《关于依法查处代售代办铁路客票非法加价和倒卖铁路客票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该通知规定:不具备代办铁路客票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为他人代办铁路客票并非法加价牟利的;或变相加价,从中渔利的都属于倒卖车票的违法犯罪行为。另外,《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前者规定“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后者是对前者“情节严重”的司法解释,规定“高价、变相加价倒卖车票或者倒卖坐席、卧铺签字号及订购车票凭证,票面数额在五千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数额在二千元以上的”即属“情节严重”。一对比,这对小夫妻代购的火车票票面价值达到了三万多元,按照这二个规定似乎可以定罪。仅从刑法规定和有关部门的司法解释机械对照的话,好像小夫妻的行为真正构成了犯罪。但对于《刑法》的适用,不能仅看刑法分则,还要看刑法总则,根据《刑法》总则的规定,犯罪的基本特征有三,即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性。构成犯罪,这三个特征缺一不可。小夫妻帮人购票的的行为没有任何社会危害性,相反,他是有益于社会的行为,帮助不会上网,没条件上网的农民工老乡购买了火车票,方便了农民工购票,从事实上降低了他们的购票成本(他们直接去火车站购票往返成本远远高于10元、20元,更不用说还要排队等候的误工损失)。仅从表面上看,小夫妻的行为与《刑法》第227条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相一致,也符合犯罪的第二个特征,具有刑事违法性,但铁路警方忽视了一点,现在火车票已经实行了实名制,必须有身份证号码才能购买到,在购买火车票时已经显示该票只能由特定的人使用,不能在社会上流通,这种身份“特定化”了的火车票不可能成为《刑法》第227条和有关司法解释倒卖的“标的”。而《刑法》第227条及相关司法解释是在火车票实名制之前制定的,现在的实名制火车票与以前可以任意流通的火车票有本质的区别,小夫妻受人之托代购火车票行为与以前“黄牛党”与铁路内部人员相互勾结牟利的倒票行为有本质的区别。

  小夫妻代购火车票并收取10元辛苦费的行为完全符合《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代理行为,是完全合法的民事法律行为,铁路警方对其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绝对是错案。其实,在火车上、火车站,需要打击的违法行为很多,例如,火车站、火车上物品价格远远超过市场价,一般是市场价的二倍多,真应该有人管管。在市面上零售3元一桶的方便面,火车上、火车站超市卖8元,1元的矿泉水卖3元等。这些价格违法行为持续了多年,甚至一些假冒伪劣产品在火车上公开叫卖,无人管无人问,铁路警方却兴师动众去抓一对为农民工做好事的小夫妻,为什么?道理很简单,二个字“利益”,小夫妻没给铁路部门交钱。铁路部门设了很多火车票代售点,而且从代售点购买火车票都要收取5元的手续费,就是从火车站售票大厅异地取票也要收取5元手续费,凭什么说收取5元合法,收取10元就构成犯罪了。铁路警方打击小夫妻的真正原因,很多网民一语道破天机,醉翁之意不在酒,是他们争了火车票代售点的生意,影响了“铁老大”的利益链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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